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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車禍求償的時效』
小王在民國106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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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車禍求償的時效』
小王在民國106年6月1日駕駛機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與中山路口與搶黃燈的小李所駕駛的小客車發生擦撞,小王因機車倒地而致左手骨折,事後小王向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至106年11月15日皆未能達成和解共識?小王有何法律上權利可以主張?有無時效限制?

『維倩告訴你』
因違反交通規則釀成車禍所造成的損害,受害人所能主張的法律上權利,可以區分為刑事上與民事上法律權利,於刑事上,被害人可以提出刑法過失致傷罪的刑事告訴,但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六個月之告訴期間限制。於民事上,受害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此類案件通常會先提起刑事告訴,然後於地檢署將被告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可免徵裁判費。但仍需注意地檢署之偵辦時程,以免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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